年 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与被告陕西秦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礼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秦礼公司赔原告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经济损失35000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2010年11月21日,原告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申请注册第7921560号“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5类:石斛,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0日。原告霍山石斛产业协会提交《“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载明“适用于霍山县境内从事霍山石斛生产、加工、销售的会员单位”,规定了可以申请使用“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条件、使用申请程序、商标使用者权利和义务及管理和保护等内容。
第7921560号“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原告 的市场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被告秦礼公司未经原告合法授权,通过其经营的京东店铺中大量销售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的商品,在其线上店铺的宣传中也突出使用“霍山石斛”四个字。 原告购买取证,其提交的保全证据显示: 使用手机登录京东APP,搜索“禧安友礼”,出现多个链接,店铺名称为“禧安友礼旗舰店”,经营者为被告秦礼公司; 点击进入“禧安友礼霍山石斛礼盒装铁皮石斛风斗米斛100g装滋补送礼送领导父母长辈礼品”的链接,销售页面显示图片、价格389元及“霍山铁皮石斛防伪可查”等字样,评价200+。 原告下单购买该链接产品,支付389元。 原告保全证据购买的产品为石斛礼盒装产品,礼盒外包装正上方单独印有“霍山石斛”文字,正面印有“霍山石斛”文字、“中华九大仙草之首”文字及石斛花图案,但“霍山石斛”文字较大; 打开外包装,内有说明书,介绍“铁皮石斛”; 打开外包装,内有瓷罐两个,瓷罐正面印有“石斛、霍山石斛”文字及“HUOSHANDENDROBIUM”拼音,其中“石斛”文字字体较大一些,且用圆圈框出。
霍山石斛产业协会认为,其系第792156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霍山石斛”为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品牌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并且与原告紧密相关,原告享有该证明商标的相关权利,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被告秦礼公司在生产的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霍山石斛”字样已经构成了将相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秦礼公司作为药材种植的生产销售商,明知原告商标与产品的知名度,仍然故意攀附原告商誉和知名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79215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包装;2.判令被告京东公司立即断开侵权商品链接;3.判令被告秦礼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赔偿
被告秦礼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不应当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针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被诉的“霍山石斛”无论是礼盒上的标识,还是陶瓷罐上的标识与原告霍山石斛协会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产生对商品标识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第二,原告并不是“霍山石斛”四字商标的专有权人,且原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既含有地名,又含有商品通用名称,故原告无权禁止被告正当使用带有“霍山石斛”的图标。第三,霍山石斛被大众熟知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地理环境造就其成为名贵药材,药用价值千年流传,并且当地政府注重宣传开发、当地人长久种植宣传。而原告自2010年注册至今十来年,时间较短,对霍山石斛的知名度的贡献是非常渺小的。此次原告诉被告的行为与之前“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事件性质相同,属于碰瓷式维权,应当予以驳回。第四,即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商品存在侵权,但被告系通过正当途径购买,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应当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的销售者为陕西秦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公司仅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而非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涉案商品信息的制作、上传、编辑与维护,均由商家自行、独立完成。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平台服务商“仅应当承担必要的、合理的知识产权合法性注意义务,并且对利用其网络服务公开传播的交易信息一般没有主动监控义务”。由此可知,京东公司对于商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据涉案商标注册证,原告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系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本案中,第7921560号“霍山石斛”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与一般商标不同,并非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而是标示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标识。只有生产销售的商家在能够证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霍山石斛”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反之则不能擅自使用,霍山石斛产业协会有权针对商标进行维权。
本案中,被告秦礼公司的涉案石斛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霍山石斛”字样,该使用方式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因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故涉案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秦礼公司自行购置散装石斛,在淘宝平台上购置带有“霍山石斛”标识的包装罐及包装礼盒,整合之后在京东平台上售卖“霍山石斛”产品,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能证明被控侵权的石斛来源于“霍山石斛”的指定生产地域范围以及产品符合“霍山石斛”的品质要求,因此秦礼公司已经构成对于“霍山石斛”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秦礼公司认为其存在合法来源不应当进行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秦礼公司主要经营石斛产品,对于该行业内“霍山石斛”商标知名度应当存在较高的注意义务,秦礼公司虽提交了1688网站购买产品的截图,但对于散装石斛产品的生产销售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未予核查,对于散装石斛产品的品质是否能达到“霍山石斛”的特定要求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在此情况下擅自购买印有“霍山石斛”文字的包装盒予以整合包装销售,存在主观过错,法院对于被告秦礼公司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陕西秦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经济损失35000元;二、被告陕西秦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合理支出10389元;三、驳回原告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参考案件:(2022)京0102民初2033号